(2015)庐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合肥金光冷拔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光冷拔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光冷拔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东,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肥金光冷拔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