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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施俐仙、王诗涵与王志荣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俐仙,王诗涵,王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施俐仙。申请执行人王诗涵。被执行人王志荣。申请执行人施俐仙、王诗涵与被执行人王志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金东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土地征用补偿款42658元、案件受理费86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13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