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罗志张诉被告晏大富、尹彬、徐宗秀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张,晏大富,尹彬,徐宗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罗志张,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晏大富,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被告尹彬,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被告徐宗秀,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张诉被告晏大富、尹彬、徐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志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罗志张负担。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礼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