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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庞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庞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红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