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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顺春与唐登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春,唐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春,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唐登兵,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顺春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平审判员  张仕银审判员  刘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