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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寿光市圣城街道大仓村民委员会与张增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圣城街道大仓村民委员会,张增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106号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大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禄,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相基,寿光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大仓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增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大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孙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兴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