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溪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4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肖某某与朋友雷某某在��溪区南溪镇文兴街“苏大姐牛肉面馆”吃完面付账时,被害人周某甲在找零钱过程中将一张票面损坏的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补给肖某某,肖某某多次换钱的要求引起周某甲的不满,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周某甲在言语和行为上对肖某某进行了侮辱,肖某某也辱骂了对方。2014年8月1日,肖某某先后将7月31日晚和周某甲之间的事情告诉给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均已诉)等人,并想谩骂周某甲从而达到出气的目的。2014年8月2日凌晨,肖某某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前往“苏大姐牛肉面馆”,欲找周某甲并对其进行谩骂,同时提出只能骂,不要动手。到达面馆后,肖某某随即开始对店内的周某甲进行辱骂,双方继而发生抓扯,周某甲踢了肖某某左大腿一脚,与肖某某同行的张某某便上去把肖某某拉开并喊打死他私娃子。李某甲先将周某甲打倒在地,然后张某某、李某甲、马某某便上前在面馆内及面馆旁的巷子处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一同对周某甲身体的多处部位进行殴打。肖某某仍然在继续骂周某甲,周某甲又踢了肖某某一脚,肖某某便上去打了周某甲两耳光。周某甲被殴打后喊店内一名白衣男子拿菜刀来砍。对方拿菜刀过来后砍李某甲,张某某、马某某就上前去挡,周某甲乘机就跑到厨房拿菜刀过来砍,李某甲就用桌子去挡。在整个打斗过程中,张某某右手中指、食指受伤,马某某左手小臂及右侧大腿受伤。后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甲系外伤性脾破裂大失血死亡。2014年8月2日,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肖某某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辩称:我对他们说不要打架,我是否打到对方脸上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肖某某与其朋友雷某某在南溪区南溪镇文兴街“苏大姐牛肉面馆”吃完面付账时,被害人周某甲在找零钱过程中将一张票面损坏的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补给肖某某,肖某某要求换钱,周某甲换了一张更烂的,肖某某再次要求换钱引起周某甲的不满,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周某甲在言语和行为上对肖某某进行了侮辱,被告人肖某某也辱骂了对方。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将7月31日晚和周某甲之间的事情告诉了自己丈夫张某某及李某甲、马某某(均已判)等人,要求张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同行去牛肉面馆谩骂周某甲从而达到出气的目的。2014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同张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前往“苏大姐牛肉面馆”,欲找周某甲并对其进行谩骂,同时提出只能骂,不要动手。到达面馆后,被告人肖某某随即开始对店内的周某甲进行辱骂,双方继而发生抓扯,周某甲踢了肖某某左大腿一脚,与肖某某同行的张某某便上去把肖某某拉开并喊打死他私娃子。李某甲先将周某甲打倒在地,然后张某某、李某甲、马某某便上前在面馆内及面馆旁的巷子处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一同对周某甲身体的多处部位进行殴打。被告人肖某某仍然在旁继续骂周某甲,周某甲又踢了被告人肖某某一脚,被告人肖某某便上去打了周某甲两耳光。周某甲被殴打后吼叫帮忙,在店内的一名白衣男子拿着菜刀来砍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马某某上前去挡,周某甲乘机就跑到厨房拿一把菜刀过来欲砍李某甲,李某甲就用桌子去挡。在整个打斗过程中,张某某右手中指、食指受伤,马某某左手小臂及右侧大腿受伤。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甲系外伤性脾破裂大失血死亡。2014年8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二、现勘资料,证实案发现场苏大姐牛肉面馆及附近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1日22时许,自己同朋友肖某某在苏大姐牛肉面馆吃面后,在找钱时,老板找的一张10元面额钞票比较旧,肖某某便叫老板换一张新点的,老板换了一张更旧的,肖某某便叫老板再换一张,老板便不耐烦,双方就发生口角,老板骂肖某某说肖某某时卖肉的要日肖某某,还做出脱裤子的猥亵动作,没办法两人离开了面馆;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苏大姐牛肉面的服务员,周某甲系牛肉面馆男老板,2014年8月2日凌晨,自己在收板凳时,听到有个女的在吵,说今晚我把男人喊起来了什么的,自己转身���到几个男子同周某甲打起来了,几个人围着周某甲打,自己便叫店里的周某乙报警,这时那个女的还在骂。那个女的是头天晚上11点过同另一个女的来吃面,因补钱同周某甲争吵起来的。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在苏大姐牛肉面馆煮面,2014年8月2日凌晨0点40分左右,自己听见店里一个女在吼,扭过头看到有三、四个男的在拳打脚踢打周某甲,把周某甲打倒在地上,又把他打到面馆外面巷道头,那个女的一直在骂,自己当时便报了警。后来自己去喊苏大姐,走到巷道转弯处看到周某甲睡在地上没动了,后来在医院周某甲便没气了;那个女的头天晚上同另一个女的来吃面,因调钱的事情同周某甲发生了争吵,周某甲骂的比较难听,说那女的是卖肉的;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自己同张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马某某、赵某某准备去吃面时,肖某某说头天晚上去一个面馆吃面,老板找钱时一张钱比较烂,她便喊老板换,结果换了几次,两个因此闹了起来,肖某某受了侮辱,肖某某便提议去找老板理论,不能打架。结果自己便开车和赵某某、李某甲一个车,张某某同肖某某一个车,马某某同他老婆一个车,开到文化广场附近的一个面馆里,李某甲他们先下车,自己停车后也往面馆去,走到面馆时,看到两个人往巷子里跑了,然后马某某说他手被砍伤了,肖某某在面馆门口骂,自己便打了电话报警,后来警察和120来了,在巷道发现一个人躺在地上,后来听说那个人是面馆老板,已经死了;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日下午4点过自己同表妹李某丙到南溪找自己老公马某某,在张某某江顺汽贸门市耍,听到肖某某说头天晚上在苏大姐牛肉面馆吃面因补钱的事同老板发生吵架,那���老板骂的很难听,心里气不过,大家都劝她算了;后来在晚上吃饭的时候,肖某某又提起吵架的事情,李某甲便说,要不要帮你找回来,肖某某说去找老板理论下,不要动手,在座的其他人劝她算了。吃完饭后大家一起喝茶打牌,结束后,不知哪个说吃点面,肖某某就说去找老板理论,李某甲说走嘛,帮你扎起。肖某某就说要得,但不要动手,张某某也说等肖某某去骂回来。然后肖某某和张某某一个车,赵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一个车,马某某同自己以及表妹一个车,跟着张某某的车到了牛肉面馆附近,张某某两口子先下车,李某甲也跟着下了车。马某某把车停好后也下车朝面馆走去,自己同表妹没下车,后来就听到面馆里吵起来了,表妹下去看,说马某某受伤了,自己才下车去看,当时110、120都来了,自己便陪马某某去医院包扎伤口,马某某左手小臂有刀伤;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日下午自己同三姐李某乙到南溪,到了南溪张某某的车行门市。晚上吃饭时,肖某某说头天晚上在苏家面馆吃面时因补钱时与老板发生争吵,老板骂肖某某是卖肉的,还脱裤子来侮辱她。肖某某便叫大家一起去帮她扎起,她去叫老板道歉,李某甲便说要是他动手,便整他几下。其他人在旁边劝就没说了。吃完饭大家便去打牌,2日凌晨打完牌后,另一个叫三姐说去吃面,肖某某便叫大家一起去找老板道歉但不要动手,张某某便开车搭着肖某某,张某某开了个车跟着,马某某开车搭自己和李某乙走最后面一起去面馆。到面馆附近后,马某某便停下车,到面馆去了,一会儿,自己看到一些人从面馆出来,就下去看,看到肖某某在面馆门口骂,骂得很难听,老李(李某甲)和面馆老板隔得很近,老李还用拳头打了面馆老板两下,自己便去喊李某乙,李某乙不下车,自己又转去面馆,看到开始被打那个用刀砍老李,马某某去挡,被刀砍伤。自己便去喊李某乙,同她一起到了面馆,这时警察也到了;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日晚,自己同李总、马总、张总在悠然茶楼打牌,打完牌后都12点过了,自己去结了帐后与丈夫顾某某开车回家,到了苏大姐牛肉面馆附近,看到面馆围了很多人,自己便同顾某某下车去看,看到肖某某在面馆门口骂,不久警察便来了,120从面馆巷子里抬了一个人出来开走了;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0点过,在骑三轮车经过苏大姐牛肉面馆时,看到有人打架,一方两个人拿着菜刀,其中一个是后来那个死者。另一方四、五个人,双方僵持着,一个女的一直在骂。自己便把车停在旁边,再过去时,看到他们扭扯到巷道中间了,面馆老板还拿刀舞起的,对方有个拿塑料板凳,一个拿扫把,另外一个拿一张桌子,老板边舞边退,退到巷道阴暗处那几人就没追了,把扫把甩到了面锅里,板凳甩到了面馆里,后来警察来了,发现巷道里躺着面馆老板;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0时,自己和李某丁在苏大姐牛肉面馆去吃面时,从门外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是女的,那个女的问哪个是老板,男老板当时就出来问什么事,那女的就指着他说“就是他”,其他几个男的就围上去打那个男老板,用拳头和脚打的,有人还说“打死他私娃子”,女的一直在旁边骂,自己上去拉一个多高多胖的,拉不住,当时老板被打倒在地上,往厨房那边跑,几个人又追上去拳打脚踢,老板就往巷子里跑,还以为跑脱了,后来警察来了,有人说巷子里有人在动,警察叫来120,将人抬上担架走了。���人的有那个多高多胖的男的,还有那个女的男人,还有一个穿浅黄色长裤的。经辨认,辨认出被打的人为周某甲;1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0点过,自己同陈某乙去苏大姐牛肉面馆吃面时,听到一个女人骂“你个鸡儿屎,你不是要日我啊,老子男人来了,你把你那牙签(生殖器)拿出来看哈撒”,自己抬头看,看到一个女的说就是这个,还说了补钱什么的没听清。当时自己没在意,很快就听到碰的响,自己抬头看到有三、四个男的抓扯在一起,自己便跑到旁边去打了110。一直没再过去,直到警察来了,自己才过去看,那个女的一直在那里骂。后来120车子来了,担架上抬了个人,陈某乙说是周老板;11、证人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自己同老婆苏某某一起在苏大姐牛肉面馆吃面,快吃过的时候看到一个女的和三���男的一前一后朝面馆走来,女的走进面馆后就指着男老板骂“你把你的东西(生殖器)拿出来我看哈”,怎么打起来的记不得了,看到其中一个很胖的男子用右手夹着老板的脑壳,把老板从面馆拖到面馆旁的巷子内,很胖那个男子用脚踢老板心口的位置,踢了三、四脚,老板准备站起来,又被那个男子踢心口一脚,又倒在地上,另外两个男的也来踢老板,踢的是胸口和肚皮位置,也踢了大腿位置,有一分钟左右时间,当时自己招呼带的狗儿去了,回头时都没有打了,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手指在流血。经辨认,辨认出肖某某为骂面馆老板的女子,李某甲、张某某为打老板的人,周某甲为被打的面馆老板;1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0点50分左右,自己同老公银某某在苏大姐牛肉面馆吃面时,看到一群人到店里,最前面的是个中年女子��后面跟着5、6个男的,紧跟着的是一个多高多胖的男的,女的到了面馆就走到老板面前骂“我老公来了”“你不是要脱裤儿”“把你东西拿出来看”等,其中一个男的说“你还敢整我婆娘啊?”,同时用手扇了老板一耳光,面馆老板就同那男的以及女子抓扯起来了,多高多胖那个男子就踢了面馆老板一脚,把老板踢到面馆旁的巷子里,摔倒在地,刚爬起来,这方三个男的和那个女的又过去,女子扇了了老板一耳光,面馆老板不知怎么又摔倒在地,那些男子就围着老板用脚踢,老板双手护头侧躺在地上,自己当时害怕就跑到了对面去,回头看时老板没看到了,只看到一个男的大腿受伤,后来警察就来了。经辨认,辨认出李某甲为打老板的多高多胖男子,肖某某为骂老板的女子,周某甲为被打的面馆老板;1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1点过时,120指挥中心说苏大姐牛肉面馆有人受伤,自己便和牟某某、曾某某开着救护车到了苏大姐牛肉面馆,看到很多人在围观,一个女的在面馆外乱骂,旁观群众说伤者在巷子里,自己同曾某某便进到巷子,看到一个男子侧躺在地上,当时没发觉什么,自己便去处理了一下别人的伤。转回头看巷子里的男子发现人已经没有意识了,就把男子抬上车,到了新康医院,发现瞳孔放大,就送往人民医院,医生说人已经死了;14、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周某甲一年前曾到医院看病,检查结果是肝硬化中期,有少到中量的肝腹水,脾肿大,体质比健康人差很多。经辨认,辨认出周某甲为找自己看病的人;四、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日中午自己老婆肖某某告诉自己头天晚上同雷某某去苏大姐牛肉面馆吃面时因为���了张10元的旧钱,肖某某叫老板换时两人发生口角,老板骂肖某某的卖肉的,肖某某心里很委屈,说自己不关心她。还准备去骂回来。当晚12点左右,自己同肖某某去找老李和马某某他们时,不知哪个说道苏家牛肉面吃宵夜,肖某某就说要去骂回来,还叫大家不要动手。当时自己同肖某某一个车,老李和马某某一个车到了苏家牛肉面后,肖某某和老李先下车,自己同马某某走后面,过去时看到肖某某同老李跟收钱男的争吵,老李手搭在那个男的肩膀上,肖某某说“你不是要日我吗,我男人来了”,那男的就用脚踢肖某某,自己将肖某某拉回来,将男的拉开,几个人便扭打在一起了,扭打在一起的有自己同老李以及后来跟上来的马某某,打的过程很短,一会看到一个男的提一把菜刀准备砍老李,马某某冲上去用手挡了下,被砍到了,自己就上去将刀抢下,并报了警,���某某手流血了,当时先前那个瘦小男子也提了把菜刀要砍老李,老李用桌子挡,自己转过头去看马某某的伤势,看到手和大腿有伤,然后看到那个瘦小男子侧身躺在巷子地上。老李又用啥子东西打了面馆煮面的锅儿,后来警察就来了,自己抢刀的时候也被划伤了。经辨认,辨认出李某甲为自己说的老李;2、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日晚上自己同张某某、马某某、文敏、肖某某、马某某老婆的表妹等人吃饭时,肖某某说她头天晚上吃宵夜被老板骂,骂的很难听,叫大家晚上同她一起去骂回来,自己答应跟她去找回来。吃完饭后,自己同张某某、马某某、肖某某、文敏等人去茶楼喝茶打牌,肖某某耍了会去找张某某了。凌晨0点过的时候张某某和肖某某来到茶楼,肖某某就让大家跟她扎起,去面馆找老板要骂回来,当时大家说叫他道个歉��是了,于是自己同张某某、赵某某一个车,马某某、马某某老婆一个车,张某某肖某某他们一个车到了牛肉面馆,自己同肖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下了车,走临街的正门进去,肖某某走进去就指着面馆老板说,就是这个,并走上去抓住老板衣领,自己上去按着老板右边肩膀,张某某抱着面馆老板的腰杆,马某某抓住老板左肩,肖某某也去抓老板左手,并骂“你个鸡儿屎,你不是要日我吗,你把牙签掏出来,我看下有好大”,面馆老板就踢了肖某某一脚,张某某吼了声“打死你个私娃子”,自己便推了面馆老板肩膀一下,面馆老板就倒在地上,自己同肖某某四人便去踢面馆老板,自己踢的膝盖,张某某踢的后腰,马某某肖某某踩的后背,踢了几下没踢了,老板便从地上爬起来准备往巷子跑,结果摔倒了,自己又上去踢,不知道踢到没,结果被自己四人围住,肖某某扇了老板两耳光。老板当时吼了一句,面馆里吧台坐的那个白衣服的男子拿菜刀就冲过来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后来张某某将刀抢下来了,自己上去帮忙时,面馆老板举起菜刀向自己砍来,自己将面馆桌子拿起挡在胸前,结果并没有砍过来,后来面馆老板朝巷子里跑了,自己将桌子向老板砸去,但没砸到。一会警察来了,警察来了后听见巷子里“嘣”的一声,面馆老板倒在了地上。过一会120来了将面馆老板送到医院去了。马某某和张某某也被砍伤了。经辨认,辨认出苏大姐牛肉面馆为打斗的地点;3、同案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1日自己同张某某的老婆、老李、张某某等人吃晚饭时,张某某的老婆说头天在苏大姐牛肉面馆被老板言语侮辱的事,老李提出去收拾一顿,被大家劝阻,张某某老婆也说算了。吃完饭就去打牌了。8月2日凌晨,自己同张某某、老李以及一个叫三姐的人一起打牌后,张某某及其老婆也过来了,准备走的时候不知谁提出去吃面,锋哥的老婆很激动的说头天到苏家牛肉面吃面时与老板发生了争执,老板说话侮辱她,要大家一起去,她要骂回来。于是张某某两口子开个车带路,张某某载着老李他们走中间,自己同老婆及表妹李某丙走最后,到了面馆附近。张某某的老婆先下车,张某某与老李跟着,自己走最后,进入面馆后张某某的老婆正同一男子在吵架,那男子准备去推张某某的老婆,老李同张某某去制止,与面馆老板相互抓扯,老李推了那男子一下,将那男子绊倒在地上,老李又用脚去踢老板,自己也上去踢了那面馆老板一脚,面馆老板倒地后爬起来想打老李,老李将他推到了巷子里,将他摔倒在地。这时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提一把菜刀冲过来想砍老李,张某某将其抱住,自己也上去挡刀,结果���小臂被砍伤,后来张某某将刀抢了。后来面馆老板提菜刀朝老李砍去,老李拿了张桌子抵挡,后来老板朝巷子里跑去,老李用桌子砸去没砸到。两人跑了后,自己这方报了警,警察来后发现面馆老板躺在地上,打了120,后来120将老板送到医院去了。在打斗过程中,肖某某一直都在骂面馆老板;五、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31日晚,自己同朋友雷某某一起到苏大姐牛肉面馆吃面,吃面后老板补钱时补了张10元的比较烂,自己便叫换,老板换了张更烂的,自己又叫他换,两人便发生口角,老板骂自己是卖肉的,并作出提裤子的动作,自己当时就走了。8月1日,自己觉得委屈把事情经过告诉了丈夫张某某,张某某就说晚上去评理。在吃晚饭的时候,自己又把争吵的事情告诉了大家,同桌的小李便说要不要收拾他,自己说算了。吃完饭后,小李��小马、文敏、张某某他们去打牌,自己先看了会电视就去找张某某了。后来自己同张某某准备回家时,经过打牌的茶馆,自己同张某某便上茶馆去,恰好他们打最后一盘,不知谁说喊吃面,自己当时就说吃面都有阴影了,小李就劝自己,意思时找老板评理,自己便同意了,但叫他们不准打架。然后张某某开个车搭着自己,小马开个车跟在后面,到了苏大姐牛肉面馆,自己走前面,小李跟着,小马和张某某走后面,进去后自己便走到老板面前,说“你不是要整我啊,你今天就脱给我看哈撒,让我看下你那根牙签(生殖器)象啥样子”,老板便用手来抓我,两人便抓扯起来,老板踢了自己一脚,小李就一脚向老板踢去,将老板踢倒在地,小李就冲上去对老板拳打脚踢,张某某和小马也上去拳打脚踢,先是张某某同老板抓扯起,小李用拳头打用脚踢,然后小马和张某某也拳打脚踢。老板爬起来就往巷子门口跑,几人又追上去,用拳头打面部,自己也扇了老板两耳光。老板当时喊了声,收银台那个白衣服男子就冲出来,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老板跑去煮面那里拿了把菜刀,小马看到后就挡在自己面前用手臂挡了一刀,又拿凳子来挡,小李也搬桌子去挡,穿白衣那个也去煮面那里拿了把菜刀,张某某看到就去抢,两人争抢在一起,很快张某某将刀抢了过来。老板及白衣男子就朝巷子里跑,小李将桌子向老板砸去,没砸到。后来自己这方报了警,等警察来处理。经辨认,辨认出小马为马某某,小李为李某甲;六、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菜刀情况;七、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及肖某某衣物情况及受伤情况;八、病历,证实被害人周某甲抢救情况;九、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周某甲系外伤性脾破裂大失血死亡;十、彩超报告,证实被害人周某甲患有肝硬化,脾肿大;十一、治安管理裁决书,证实被害人有吸毒史;十二、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十三、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夙志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罗 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秀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