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李绍强、樊莉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娜,李绍强,樊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713-2��申请执行人陈丽娜。被执行人李绍强。被执行人樊莉英。申请执行人陈丽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绍强、樊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雁江执字第71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绍强、樊莉英的房产、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现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绍强、樊莉英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