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潘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霞,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诉人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上诉人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辉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