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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顾新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97号原告顾新,男,汉族。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进贵,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袁小刚,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大队秩序中队办事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编号:320981-19128293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中,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双方已口头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新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姚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