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陈百藩、梁梅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陈百藩,梁梅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3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系原告职员。被告:陈百藩,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梅姬,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陈百藩、梁梅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本院退回653.5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审 判 长 康晓丽人民陪审员 罗 文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