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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陆新国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新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07号罪犯陆新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新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临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新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陆新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新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陆新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3年4月15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7月17日被假释。本院认为,罪犯陆新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新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