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佳伟与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伟,吴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327号原告张佳伟。被告吴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伟诉被告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佳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