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伍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都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素洪,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公司总裁助理。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钱江方洲商业步行街165号。法定代表人赵寿青,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晓东,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家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港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永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家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素洪、吴涛,被告北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蒋晓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家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北港村委会在2006年7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盐城市区鹿鸣路南侧北港村综合楼(18000平方米)及场地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20年。合同第四条约定:电600KW的电容量及其设备建设由被告负责……使用中如原告需要扩容,则由被告申请,原告承担费用,……被告按照原告要求提供的用电容量,如原告使用不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尽力做好租赁房屋的经营,现为了正常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增加电力容量,但是被告却迟迟不予配合,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具相关手续,影响了原告的经营活动。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北港村委会立即出具申请手续,协助配合原告对所承租的北港综合楼进行电力增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北港村委会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理由如下:1、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原告的转租房屋协议,不完全清楚转租合同的内容及经营范围,从保护物权权益出发,对其要求增容无法作出准确的答复。2、电力增容是否超出原物权电力设计范围,被告至今也没有看到原告的新的设计方案,不能确定使用后的安全问题,被告不能出具相关申请书。3、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何种样式的申请书,因为原告还要求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这可能加大被告的风险。4、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及不动产的增值,十年前双方约定的租金,现在市场行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房屋是村民集体财产,财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被告不能违法损害村民的利益,人民法院也不能支持或判令被告违法,被告必须确认电力增容不会对出租房屋及周围居民造成影响后才能出具申请手续。经审理查明:原告雅家乐公司(下称乙方)与被告北港村委会(下称甲方)在2006年7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盐城市区鹿鸣路南侧北港村综合楼(18000平方米)及场地出租给原告,租期为20年。合同第四条约定:1、电600KW的电容量及其设备建设由甲方负责。房屋交付时先按400KW容量供电,如乙方需要时则由甲方申请再扩容至不超过600KW并由甲方承担费用。2、上述设施的具体容量由乙方与供应商商定并承担费用,使用中如乙方需要扩容,则由甲方申请,乙方承担费用。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增容费用甲方不予补偿。3、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的用电容量,如乙方使用不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原告雅家乐公司在转租北港综合楼过程中需要对电力容量进行增容,并请求被告向供电部门提出增容申请,但被告北港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出具相关申请书引发本纠纷,原告雅家乐公司遂于2015年6月1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遵守原协议的前提下有权转租北港村综合大楼。北港村综合大楼的所有权人系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民委员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约定原告如需电力增容,由被告向供电部门出具相应的申请手续。本案原告经被告同意转租了部分房屋,现因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电力增容,被告有义务配合出具相应的手续,因被告不同意出具电力增容手续,致本纠纷的发生,其行为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解电力增容是否超过租赁房屋的电力设计范围、以及对房屋及周围居民产生环境影响等问题。本院认为电力增容后的安全问题应当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实施,且原、被告在租赁协议中没有约定前提条件,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港综合大楼所在地的电力管理部门出具电力增容申请(具体增容的标准按照原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容量为准)。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从元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