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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束某某与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539号原告束某某,女,1937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束某某之女)。被告陈某某,男,4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束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