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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同垒与郭小民、刘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民,刘小松,李引泉,郭亚光,张同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松。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引泉。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亚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同垒。上诉人郭小民、刘小松、李引泉、郭亚光因与被上诉人张同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8日,上诉人郭小民、刘小松、李引泉、郭亚光以各方庭下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各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小民、刘小松、李引泉、郭亚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小民、刘小松、李引泉、郭亚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郭小民、刘小松、李引泉、郭亚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