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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吕福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玉华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被执行人吕福明,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的房屋。现(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对上述用于担保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范仪华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