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素玲、洪翠诉被告崔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素玲,洪翠,崔艳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汪素玲。原告:洪翠。被告:崔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素玲、洪翠诉被告崔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艳华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素玲、洪翠撤回对被告崔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宇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