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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祁凤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祁凤娟。上诉人祁凤娟因诉大丰市卫生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祁凤娟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起诉人祁凤娟自1978年开始在新丰镇引水村任村医,任职期间,起诉人尊重自己的职业,工作认真,从未出现过医疗事故,遵守一切规章制度。1998年2月10日,原大丰县方强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向大丰市卫生局具《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决定免去起诉人的村医资格。大丰市卫生局于同年3月批复同意大丰县方强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免去了起诉人的村医资格。经过起诉人长期上访,多次追问,直到2005年4月28日,起诉人才从方强卫生院院长王成坚处获得一份《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的复印件。起诉人认为,《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无论从时间上或程序上都是不合法的,是侵犯起诉人权利的错误行为,起诉人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丰市卫生局1998年批复同意的《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应在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本案起诉人祁凤娟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诉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祁凤娟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祁凤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的尊严。本院认为:上诉人祁凤娟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季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