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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琴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00号原告李琴,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绍礼,系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现綦江区)万东北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31-0。法定代表人阳振山,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