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唐淑菊申请执行魏长福 离婚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菊,魏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菊,女被执行人魏长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长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长福款项232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