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梁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梁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一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霞,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鑫,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蒋梁清,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梁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元,送达费20元,共计80元,由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