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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与阎某甲、阎某乙、阎某丙、安阳市安东新区白壁镇南羊店村委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阎某甲,阎某乙,阎某丙,安阳市安东新区白壁镇南羊店村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孙某某,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乙,女,199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某甲,男,56岁,汉族。被告阎某乙,男,63岁,汉族。被告阎某丙,男,50岁,汉族。被告安阳市安东新区白壁镇南羊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安东新区白壁镇南羊店村。法定代表人张保军,村长。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段。负责人陈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阎某甲、阎某乙、阎某丙、安阳市安东新区白壁镇南羊店村委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韩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