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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商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沈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沈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商初字第0266号原告王春玲。委托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正飞。委托代理人钱先道,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诉被告沈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化孟璠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