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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睿,段凤婵,张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273号申请人杨睿,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段凤婵,女,1979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张彤,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杨睿因与被申请人段凤婵、张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段凤婵、张彤价值6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杨睿提供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杨睿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房屋;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凤婵、张彤价值65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377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兴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陶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