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芙蓉与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芙蓉,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蓉。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丹。被执行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王芙蓉与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芙蓉于2015年7月8日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