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璐与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璐,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271号原告郑璐,女,汉族,1985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文通,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雅玲,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二层商场。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得胜,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雪清,女,汉族,1981年4月28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郑璐与被告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璐撤回对被告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颖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