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01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路某,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路某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