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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艳军与臧立新、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军,臧立新,王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982号原告高艳军,男,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委托代理人高延华,女,37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臧立新,男,42岁,民族及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翠英,女,年龄不详,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军诉被告臧立新、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艳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高艳军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