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与朱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朱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世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彦辉,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纪洪玲,德惠市建设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冬冬,个体车主,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诉被告朱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