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毛林强、高洪银与高洪银、吴蓝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林强,高洪银,吴蓝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毛林强。被告:高洪银。被告:吴蓝蓝。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林强为与被告高洪银、吴蓝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林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林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毛林强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