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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毛林强、高洪银与高洪银、吴蓝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林强,高洪银,吴蓝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毛林强。被告:高洪银。被告:吴蓝蓝。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林强为与被告高洪银、吴蓝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林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林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毛林强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