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