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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培与梁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梁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周培,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王亚男,巢湖市夏阁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志翔,巢湖市夏阁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叶,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李绍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与被告梁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培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周培承担。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