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国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飞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国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飞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61-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国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区东区三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彬。被执行人东莞市飞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南阁三路。法定代表人:旷苏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飞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615.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仲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