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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邓学伦与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伦,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邓学伦,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6日,城镇居民。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波,该镇镇长。原告邓学伦与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1日,原告邓学伦与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岳池县乔家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房屋拆旧复垦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载明“房屋拆除之后不再修建新房的,其补偿标准为:3���以下60000元;4人的80000元;5人及5人以上的100000元”。原告家共有四人,依照协议被告应支付80000元的补助款给原告,至今被告只支付给原告60000元补助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按协议履行支付下欠的20000元补助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助款余额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岳池县乔家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房屋拆旧复垦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以民事案件受��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学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金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