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振棋与刘江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棋,刘江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棋,住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江雨,桃江县浮邱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振棋与被执行人刘江雨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32号一案中,因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劲松审 判 员 伏 颖助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