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韩某,女,汉族。被告金某,男,汉族。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某在指定的自本案受理之日起7日内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也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本案应按原告韩某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苑津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