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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田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襄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X,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XX县XX镇XX村XX街**号,现住XX县XX路XX小区,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投案后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经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2015年4月23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21时24分,被告人田XX驾驶晋LCX**号小轿车,沿XX县X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XX村路口时,与庞XX骑自行车相撞肇事,造成庞XX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田XX驾车逃逸。经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庞XX无责任。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田XX向襄汾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4月15日,经襄汾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田XX的供述,证人庄XX、梁XX的证言,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田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贺岩峰审 判 员  尉红安人民陪审员  段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