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卜保卫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保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30号申请人:卜保卫,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丹丹,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卜保卫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0116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88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8858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