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福建省瑞亚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1层。负责人林文财,行长。被告福建省瑞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花都大厦141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榕。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被告黄榕,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杨晓,女,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黄玲,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喜阳,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诉被��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等值于59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榕、杨晓、黄玲、黄喜阳所有的等值于人民币595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跃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