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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监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阳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65号周阳春:你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3)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及(2014)红中刑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认为原判认定你泄秘的36件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不属于国家秘密,该地图在中央水利部信息化试点建设实施项目中,已经通过互联网对电子地图进行修改、传输,原审法院没有按照《保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取证标准取证;且你并不明知测绘电子信息(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属于国家秘密,你不是涉密人员。请求再审改判无罪。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作为保管、使用具有国家秘密标识的“蒙开个大型灌区l: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将36件秘密级测绘电子地图信息存入非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你关于涉案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