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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贺会丽诉李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会丽,李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177号原告贺会丽,女,生于1980年。被告李小兴,男,生于197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会丽诉被告李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会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会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会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贺会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