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贺会丽诉李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会丽,李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177号原告贺会丽,女,生于1980年。被告李小兴,男,生于197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会丽诉被告李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会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会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会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贺会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