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9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神农金康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与邹余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066号原告北京神农金康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45号楼唐山大厦一层商品部。法定代表人何礼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余筑,女,1960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辛敏盛,北京市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神农金康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金康公司)与被告邹余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农金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婷,邹余筑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敏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神农金康公司诉称:邹余筑曾在我公司任客服工作。2014年10月24日,邹余筑辞职。邹余筑未将我公司出钱购买的、存有大量客户联系方式的电话卡交回我公司,邹余筑也拒绝交还其用于联系客户的两个QQ号。2015年1月,有客户向我公司反映邹余筑向他们推销散装茶叶,喝后头晕、恶心、生病。我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邹余筑2014年5月就已经向客户推销过散装劣质茶叶,并邮寄了样品;造成我公司的老客户大量流失,销售额明显减少。现诉至法院,要求邹余筑1、赔偿销售额减少的损失333953元;2、退回2014年5月至9月工资30345元;3、赔偿因调查邹余筑虚假推销支付的员工工资21000元;4、停止向我公司老客户推销公司产品替代产品的侵害行为;5、返还我公司出资购买的号码为135XXXX****的手机卡;6、返还号码为19XXXXXXXX、26XXXXXXXX的QQ号;7、赔偿客户损失6200元。邹余筑辩称:2012年底,神农金康公司因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被药监局查处;神农金康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神农金康公司与竞争对手有矛盾;这一系列原因导致神农金康公司的销售额下降。我没有向客户推销过自己购买的茶叶,不同意赔偿销售额减少的损失。2014年5月至9月,我为神农金康公司工作,神农金康公司发放给我的工资是我的劳动所得,不同意返还。神农金康公司请人来调查我是其自身的行为,与我无关;且神农金康公司的调查行为还侵害了我的权益。我没有向客户推销,不存在停止侵害的问题。手机卡是我自己购买的,QQ号是我自己申请注册的,均不同意返还给神农金康公司。神农金康公司称有客户损失是编造的,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邹余筑与神农金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邹余筑在神农金康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9月16日,合同期至2017年9月15日终止,邹余筑担任客服岗位工作。2014年10月24日,邹余筑辞职。庭审中,神农金康公司称邹余筑在工作期间向客户推销自己购买的茶叶造成单位销售额下降;并就其所述提交1、神农金康公司员工胡保华与邹余筑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胡保华称有客户反映邹余筑6月就推销三无产品,邹余筑称因客户要求赠品多,其就想办法;2、神农金康公司自制的2013、2014销售额对比表,该对比表显示神农金康公司的销售额自2014年6月起同比下降。神农金康公司要求邹余筑返还其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号码为135XXXX****的手机卡、号码为19XXXXXXXX及26XXXXXXXX的QQ号;邹余筑称手机卡系其自己购买的,QQ号是其自己申请的;神农金康公司认可QQ号是邹余筑自己申请的,称其为邹余筑报销了购买手机卡的费用;神农金康公司就其所述未举证。神农金康公司称有客户向其主张赔偿,但未提交其已赔偿客户的证据。2015年4月9日,神农金康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邹余筑赔偿损失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0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神农金康公司的申请请求不予受理。神农金康公司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0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书、录音、离职申请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神农金康公司主张邹余筑向客户推销自购茶叶的行为造成其销售额损失,首先神农金康公司提交的自制销售额对比表不能证明其有损失,其次神农金康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邹余筑的行为与其销售额的变化之间有关联;故神农金康公司要求邹余筑赔偿销售额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5月至9月,邹余筑为神农金康公司工作,神农金康公司要求其退回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神农金康公司要求邹余筑赔偿进行调查工作的员工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神农金康公司要求邹余筑停止向老客户推销公司产品替代品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神农金康公司称其为邹余筑报销了购买手机卡的费用,但就其所述未举证,故其要求邹余筑返还手机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邹余筑自己申请注册了QQ号,神农金康公司要求邹余筑返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神农金康公司未提交其已赔偿客户的证据,故其要求邹余筑赔偿客户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神农金康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神农金康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