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王峰与林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峰,林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79号原告:陈王峰。被告:林杨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峰与被告林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王峰于2015年6月29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