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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江睿峰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龙锦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睿峰纺织有限公司,上海龙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513号原告吴江睿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钦。委托代理人李雪林。被告上海龙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表人林佑标。本院在审理吴江睿峰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龙锦服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吴江睿峰纺织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了付款期限,但至今被告仍欠货款2655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655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合同、送货单等证据材料。被告上海龙帛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在吴江,合同约定由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查中,组织双方对原告的证据进行管辖异议听证。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也无明确管辖约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地在吴江。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管辖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