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徐荣纲、李怀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纲,李怀平,郝丽福,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徐荣纲,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系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怀平,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郝丽福,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河北��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89696-6。法定代表人李善恒,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怀平、郝丽福、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两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荣纲借款5000000元、利息1143334元(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900元、执行费581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李怀平、郝丽福、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622835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保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