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肖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3号罪犯肖君,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津法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2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49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肖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君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