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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暂时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暂时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富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