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斌与陈海明、李龙、何磊、樊亚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斌,陈海明,李龙,何磊,樊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高斌。被执行人陈海明。被执行人李龙。被执行人何磊。被执行人樊亚东。申请执行人高斌与被执行人陈海明、李龙、何磊、樊亚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敦法执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陈海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海明在敦煌农商飞天分理处6210610003700XXXXXX账户3555.95元的冻结。2、扣划被执行人陈海明在敦煌农商飞天分理处6210610003700XXXXXX账户3555.95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文斌执行员张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