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鸥诉被告秦晓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鸥,秦晓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397号原告:李鸥,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x号xxx。被告:秦晓雷,男,1976年5月8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x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鸥诉被告秦晓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鸥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雷 旭 关注公众号“”